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会旨在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