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确认有关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决定是否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对听证笔录进行最后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