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前由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决定,在听证主持人确定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