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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