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
将第三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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