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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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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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2014年)
-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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