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2020年)
01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02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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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地震局关于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2011年)
-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