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条
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
第三条
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