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1.
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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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