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1.
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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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015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