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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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 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