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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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