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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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2016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