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