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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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