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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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2016年)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