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
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
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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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201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