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安徽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2001〕6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0年)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走科学发展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