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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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2013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