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21〕1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协调推进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畅通陆海连接,增强海上实力,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
三、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发挥自身优势,坚持陆海统筹,以陆促海、以海带陆,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地区、分领域的具体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强化协同保障,形成政策合力。《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跟踪分析,及时开展评估总结,着力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要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2月15日
- 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
-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22年)
-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