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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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交通警察队名称问题的批复(1991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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