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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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