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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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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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