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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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