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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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员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2024年)
- 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2002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