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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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