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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