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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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