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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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等五县的批复(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