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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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2015年)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 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2015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2018年)
-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