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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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2022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