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