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50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