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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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994年)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 在《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江泽民(199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