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
为做好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的“监事”。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删去第八十八条。
二、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条、第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修改为“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被收购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
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去其中的“监事会”、“监事”。
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选任、履职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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