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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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批复(2004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