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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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2006年)
-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2003年)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