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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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1月)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