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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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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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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