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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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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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