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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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2017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
-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