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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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 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