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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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此件有删减)(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