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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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2016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