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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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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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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