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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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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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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