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
-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