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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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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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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