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游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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