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遵义市汇川区的批复(2003年)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