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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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