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