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