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