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