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