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