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