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