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