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对那些“一号多刊”或变相“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
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