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1999年) 七、

七、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