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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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
-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 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2004年)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