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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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
-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2015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