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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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2004年)
- 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