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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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
-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5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