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2019年)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